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違反特約條款之規定,保險人主張解除契約時,下列有關該項解除契約權之行使,何者正確?
- A 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保險人亦得解除契約
- B 契約訂立後經過 1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
- C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2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當保險公司發現客戶違反了當初的約定時,為了避免讓客戶長期處於「隨時可能被解約」的恐懼與不確定中,法律通常會如何規範保險公司行使權利的「速度」?你認為這個法定的『考慮期』,應該是傾向讓公司速戰速決,還是可以讓他們慢慢考慮數個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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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68條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本題中,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違反特約條款之規定,保險人依法主張解除契約時,其解除權之行使即須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基於該準用規定之法律效果,保險人之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因此,選項C符合相關規範之意旨,為正確答案。其他選項所述之時間限制均與該解除權消滅之正確時效要件不符,故不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