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員招攬行為,何者正確?
- A 業務員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
- B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所屬之產險公會或壽險公會定之
- C 業務員協助客戶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非保險招攬行為
- D 業務員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係屬保險招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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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成立的過程中,哪些行為涉及到「影響客戶對權利義務的認知」?如果某個動作會直接干預客戶填寫文件的正確性,這屬於單純的行政服務,還是應該受到專業規範約束的專業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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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細節,這代表你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招攬行為」的法定範疇,這也是保險法規考試中極其重要的基礎觀念。
保險招攬行為的法定範圍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3 項的明確規範,保險招攬行為僅包含以下四款: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二、說明填寫要保書(application form)注意事項;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選項 (D) 正好符合第二款的描述,因此是正確答案。特別提醒,法律定義中並不包含「收取保費」**,且選項 (C) 提到的轉送文件在法律上已被列入招攬範疇,並非單純的服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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