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8 題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乙種旅行業設立後又在基隆市增設分公司一家,則該公司實收之資本額一共不得少於新臺幣多少元?
- A 150 萬元
- B 180 萬元
- C 250 萬元
- D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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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算出一家旅行業的總資本額,我們通常可以將其拆解為兩個部分:一是該業別經營的「基本門檻」,二是每擴充一個據點所需「追加的準備金」。請試著回想,法規針對不同等級的旅行業(如:綜合、甲、乙),在設立總公司以及增設分公司時,分別設定了什麼樣的『階梯式金額』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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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依照上述明文規定,設立乙種旅行業之基本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當該公司後續在國內(如基隆市)增設一家分公司時,依法必須再增資新臺幣六十萬元。將本公司設立所需的一百二十萬元與增設一家國內分公司所需的六十萬元相加,該乙種旅行業實收之資本額一共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因此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