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 11 月開徵之地價稅,係以當年何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A 1 月 1 日
- B 8 月 31 日
- C 9 月 22 日
- D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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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 11 月開徵前,稅務機關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行政核定與稅單印製,法律必須在開徵前的幾個月設定一個「資格判定點」來凍結納稅人名單。請試著推理:若要留給行政機關約兩個月的作業時間,這個判定所有權歸屬的『基準日』,通常會選在開徵前的哪一個月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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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掌握地價稅的關鍵日期,代表你對於不動產稅法的基本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之法源
關於地價稅的納稅基準,我們必須追溯至法源依據。根據**《土地稅法》第 40 條**的明文規定,地價稅是以每年的 8 月 31 日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這項規定的核心意義在於:不論該年度土地產權如何異動,只要在 8 月 31 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是誰,誰就必須負責繳納該土地該年度「全額」的地價稅,並於 11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繳納。雖然細則中也有相關敘述,但其法律效力的源頭應以母法《土地稅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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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基準日
💡 地價稅以 8 月 31 日為基準日決定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 比較維度 | 納稅義務基準日 | VS | 優惠稅率申請日 |
|---|---|---|---|
| 關鍵日期 | 8 月 31 日 | — | 9 月 22 日 |
| 核心功能 | 判定由「誰」負責繳稅 | — | 判定稅額能否「變便宜」 |
| 逾期後果 | 涉及買賣合約稅費分擔 | — | 逾期申請則下年度適用 |
💬8/31 決定該年誰繳錢;9/22 決定該年稅率能否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