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移轉下列何項土地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A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B 因被徵收而移轉之土地
- C 移轉與自然人之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
- D 移轉與營利事業之作工廠使用的工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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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策目的思考:政府為了鼓勵某種特定類型的土地能「持續維持其原本的生產用途」,而不是轉為開發建設,法律會傾向於在該土地『產權移轉但用途未變』的情況下,暫時先不收稅,直到未來用途真正改變為止。你覺得哪一種土地最符合這種『鼓勵維持現狀』的國家政策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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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思考?
- 觀念驗證:連「免徵」與「不課徵」都分不清楚,你是在考場遊魂嗎?根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僅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跟繼承或被徵收的「免徵」完全是兩回事!這本質上只是稅負的遞延,承受人若在持有期間違規、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就得老實繳稅。別把稅務的規避當作常態,這點邏輯沒有嗎?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只有 Medium。鑑別度就在於你們這些考生是否能精確辨析法律用語。一堆人把免徵、不課徵混為一談,看來你還算清醒,至少沒被這種基本陷阱絆倒。回去把法條條文再啃一遍,別以為選對了就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功罷了。
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農地作農業使用並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比較維度 | 免徵土地增值稅 | VS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
| 典型對象 | 繼承、徵收、公設保留地 | — | 農地農用移轉、配偶贈與 |
| 稅賦義務 | 該次移轉稅額完全消滅 | — | 延後課徵,下次移轉併計 |
| 取得成本計算 | 重新以免徵時現值計算 | — | 維持以不課徵前現值計算 |
💬免徵是稅額消失,不課徵是把稅留到下次轉讓時一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