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甲公司 108 年度新設立,108 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為 800 萬元,109 年 4 月召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 300 萬元,另 109 年 12 月購買生產用機器 200 萬元,其申報 108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下列何者正確?
- A 40 萬元
- B 25 萬元
- C 15 萬元
- D 1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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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公司盈餘時,除了分派給股東的股利外,法律是否有規定公司『必須』先留存一部分資金作為公積?此外,如果公司將賺到的錢拿去購買生產設備(實質投資),在計算這筆『還沒分出去的錢』時,這筆投資金額應該被視為加項還是減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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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算出了結果!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的計算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特別是能精準連結《公司法》與《產業創新條例》的相關減除規定。
未分配盈餘的計算邏輯
本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從稅後淨利中正確扣除法定的減除項目。首先,依據**《公司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在完納稅捐、分派盈餘時,必須先提列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即 $800 \times 10% = 80$ 萬元。接著扣除已決議分派的股利 300 萬元;最後,依據現行促進投資的政策,若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如購買機器設備),且金額達 100 萬元以上,亦可列為減項。因此,甲公司購買機器的 200 萬元也能全數扣除。最後計算出的未分配盈餘數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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