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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5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政府編製對外報告之需要?
- A 行政之需要
- B 司法之需要
- C 預算執行進度
- D 管理控制與決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要向「機關外部」的單位(例如立法院或監察院)說明運作狀況時,這種資訊傳遞是為了滿足組織內部的日常運作,還是為了滿足國家體制運作中的某種「權力行使」或「職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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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政府會計報告的分類與法定用途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觀念。
會計報告的分類與目的
在政府會計法規中,報告的分類是依據「使用對象」來界定的。根據《會計法》第 29 條的規範,會計報告依編製目的分為兩大類:第一是「對內報告」,其核心功能在於滿足管理控制與決策(如選項 D),供機關內部管理使用;第二則是「對外報告」,其目的是為了滿足行政、立法、審計及公眾的監督與資訊需求。因此,選項 (A) 的「行政之需要」完全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對外報告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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