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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1 題
機關辦理採購得不訂底價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 A 小額採購
- B 最有利標決標
- C 特殊案件確有困難
- D 機關首長同意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的採購制度中,為了確保公平性與預算控管,通常會有一套標準的控管程序。如果今天要「跳過」這道程序,你認為法條應該會規定是因為「某位官員的主觀意願」就可以決定,還是必須基於「這樁採購案本身的特殊性質」才符合法律的授權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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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中底價訂定的彈性規範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得不訂底價」法規的精確掌握。在政府採購實務中,訂定底價是為了落實財政紀律,但在追求效率或面對特殊性質案件時,法律給予了適度的彈性。你準確選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已能分辨何者屬於法定例外情事,而非單純的行政裁量。
法律授權與行政程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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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不訂底價情形
💡 依採購法第47條,明文列舉得不訂底價之特定法定情形。
| 比較維度 | 原則:應訂底價 | VS | 例外:得不訂底價 |
|---|---|---|---|
| 適用法條 | 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 | — | 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 |
| 典型範例 | 一般公開招標案件 | — | 最有利標、小額採購 |
| 執行門檻 | 開標前參考市價訂定 | — | 須符合法定四種特定事由 |
💬不訂底價並非首長裁量權,須受採購法第47條之法定事由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