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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6 題
機關辦理2年期新臺幣(下同) 6,000萬元勞務採購,第1年預算金額為3,000萬,因該採購工作內容重複且以提供勞力為主,惟經評估有訂定特定資格之必要,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實績不低於多少金額?
- A 1,200萬元
- B 2,400萬元
- C 3,600萬元
- D 6,0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在「確保廠商有經驗」與「促進競爭」之間取得平衡,對於那些性質較單純、重複性高且主要依賴勞力的案件,其設定的實績門檻與一般高複雜度的案件相比,是有可能維持一致,還是會存在某種比例上的調整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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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時,如何依法訂定投標廠商特定資格的實績金額基準。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就「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擇定為特定資格,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同時,該條文亦明定「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由於本題為2年期勞務採購,且工作內容重複並以提供勞力為主,因此必須以「第1年預算金額」即3,000萬元作為計算基礎。再依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五分之二的規定,機關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為3,000萬元的五分之二,經計算為1,200萬元,故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