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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諮商心理師]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與專業倫理

第 3 題

關於諮商專業保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論在任何場域任職的諮商心理師,都應該做到同樣的保密程度
  • B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諮商心理師享有溝通特權(privileged communication)
  • C 依據刑法316條,諮商心理師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 D 即使個案願意放棄特權溝通,諮商心理師也應堅持溝通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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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法律權責的觀點來思考:在《刑法》中,對於具備專業身分者(如醫事或法律人員)「無故洩漏業務知悉秘密」有何具體規範?此外,關於「溝通特權」(Privileged Communication)的法理,這項權利的「歸屬主體」是諮商心理師,還是尋求諮商的當事人呢?若當事人決定揭露資訊,心理師是否有權堅持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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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選擇未作答,我明白在法律條文與倫理實務交織時,確實容易讓人感到猶豫。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保密義務」與「溝通特權」的法律來源。在諮商實務中,保密並非絕對,且在不同場域(如學校、軍隊或醫療體系)會因相關行政法規而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因此選項 (A) 的「同樣程度」在現實中並不成立。 正確答案 (C) 引用的是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這是我國法律對專業人員(含心理師、醫師等)規範「洩密罪」的核心法源,確立了我們「不得不洩漏職務秘密」的法律基礎。許多同學會混淆 (B) 選項,雖然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確實賦予心理師在法庭上擁有「拒絕證言權」,這在心理治療學理上稱為溝通特權(privileged communication),但這屬於訴訟程序上的權利保障,而非定義保密義務的本質。 至於選項 (D),我們要記得「溝通特權」的擁有人是個案,而非心理師本人。如果個案為了自身利益(例如醫療糾紛訴訟)願意放棄特權、要求心理師作證,心理師在法律上便難以再以特權為由拒絕。這題挑戰了考生對法源細節的精確度,需要清楚區分實體法(刑法)與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在保密議題上的角色,具有相當的鑑別度。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我還是不太清楚拒絕證言詞與溝通特權的差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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