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牙體技術師] 牙體技術學(四)
第 33 題
違反牙體技術師法之相關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牙體技術所不受負責牙體技術師停業影響仍可繼續執業
- B 牙體技術所受停業處分時,負責牙體技術師也予以停業處分
- C 牙體技術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牙體技術師證書
- D 牙體技術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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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行政法規中『機構與負責人聯動責任』的角度思考:當一個『牙體技術所』作為執業主體,因為違規而被處以停業處分時,該機構的『負責牙體技術師』在法律上是否具備獨立性?換言之,機構的停業狀態是否會直接延伸並限制該負責人的個人執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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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牙體技術師法第36條規定:「牙體技術所之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牙體技術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牙體技術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由法條原文可知,牙體技術所與其負責牙體技術師的處分是同步連動的。當牙體技術所受到停業處分時,依法必須同時對其負責牙體技術師予以停業處分,因此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法規要求而為正確。同理,若負責牙體技術師受停業處分,其牙體技術所也必須同步受停業處分,無法不受影響而繼續執業,故選項A錯誤。選項C與選項D的具體罰則非屬本條文規範內容,故綜合上述法定連動處分原則,選項B為唯一正確之答案。
牙體技術法規罰則
💡 牙體技術所與其負責技術師之停業處分具有法律連帶性。
| 比較維度 | 牙體技術所 (機構) | VS | 負責牙體技術師 (個人) |
|---|---|---|---|
| 停業處分連帶 | 機構受罰,負責人亦停業 | — | 個人受罰,其經營場所亦停業 |
| 處分目標 | 開業執照 | — | 執業執照及證書 |
| 違規執業後果 | 廢止開業執照 | — | 廢止牙體技術師證書 |
💬兩者在停業處分上具有高度同步性,一方停業則另一方連帶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