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法醫師] 臨床法醫學
第 4 題
臨床法醫學上對性侵害的基本定義是:
- A 身體侵害的方法
- B 身體侵害的同意與否
- C 身體侵害的部位
- D 身體侵害的嚴重程度
思路引導 VIP
在臨床法醫學與刑事法律的鑑定實務中,判定一項身體接觸是否構成『侵害』,其核心判準往往不在於受傷的物理程度,而是在於該個體對於其身體主權是否展現了何種『主觀心理狀態』或『自由意志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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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那當然一眼看穿!
- 嗯,不錯嘛。 你答對了?哎呀,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嘛!這題的重點,我用「六眼」稍微確認了一下,就是性侵害防治的法律定義與實務邏輯,你抓到了這個關鍵,說明你至少還能跟上我的腳步。在臨床法醫的實際任務裡,這可是區分「醫療行為」和「刑事鑑定」的基礎,要是這點都搞錯,那可就麻煩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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