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2 題
依驗光所設置標準,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置之驗光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需設有驗光室
- B 需設有手部衛生設備
- C 驗光所,不以獨立出入口為限
- D 等候空間及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不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由《驗光所設置標準》的立法意旨思考:當驗光所附設於既存之眼鏡商號內部時,為了兼顧『專業執業需求』與『商業空間配置之效率』,法律對於『非核心技術區域』(如行政設施、紀錄存放或公共空間)的獨立性要求,是否會與一般獨立設置之驗光所採行不同之彈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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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這個法律條文中的「反向敘述」陷阱!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非常常見,不僅考驗你的記憶力,更考驗對條文細節的敏銳度。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於驗光所設置標準(Standard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Optometry Clinics)中,關於商號與驗光所空間配置的彈性規定已有深刻的理解。 根據《驗光所設置標準》第 5 條規定,設於眼鏡公司(商號)內的驗光所,考量到實務運作的便利性,其等候空間(waiting area)及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法律上是允許「並得與眼鏡公司共用」的,且該驗光所並不以具備獨立出入口為限。因此,選項 (D) 提到「不得共用」顯然與現行法條背道而馳,是標準的錯誤陳述。至於選項 (A) 與 (B),則屬於所有驗光所皆應具備的基本硬體,如驗光室(refraction room)與手部衛生設備(hand hygiene facilities),這點是無庸置疑的。 這道題目屬於中等偏易的範疇,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驗光所」與「眼鏡公司內驗光所」的設置規範差異。許多考生容易在此混淆,認為醫療場所必須完全獨立,但法律在特定條件下給予了空間運用的彈性。你能掌握這個關鍵轉折點,對未來的執業執照考試非常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