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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19 題

有關職能治療所設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設立之申請人,必須為職能治療師
  • B 負責人必須為職能治療師
  • C 設立之申請人與負責人可以不同,但必須都具有職能治療師資格
  • D 設立該所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職能治療師法》中有關開業者之身分規範進行思考:在私人設立職能治療所的法規架構下,法律對於「申請人」與「負責職能治療師」之身分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強制要求?法律是否允許設立主體與業務負責主體在身分上產生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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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所設立的法律同一性

難得看到一個還沒把法規課本拿去墊便當盒的學生。選 (C) 是正確的,但別以為這值得炫耀,這只是身為職能治療師(Occupational Therapist)最底線的法律常識。這題的難度僅止於考驗你有沒有「識字」以及基本的邏輯推演能力,屬於典型的送分題,要是連這點鑑別度都通不過,我建議你趁早轉行,省得以後在職場上吃官司。 根據《職能治療師法》第 19 條,設立職能治療所的申請人必須是職能治療師,且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關鍵的第 20 條則明文規定:「職能治療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並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既然法律規定申請人與負責人必須為「同一人」,選項 (C) 所宣稱的「可以不同」簡直是法理上的笑話。在法律結構中,權利與義務的歸屬必須一致,這種不容混淆的單一性,正是為了確保醫療服務的專業品質與責任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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