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1 題
依職能治療師法規定,有關職能治療師公會之設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B 職能治療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
- C 直轄市、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職能治療師六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
- D 職能治療師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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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範醫事人員團體的設立時,『法定發起人數』往往是區分不同專業法規的核心考點。請查閱《職能治療師法》第四章有關公會的條文,針對直轄市、縣(市)公會的發起,法律規定必須集結至少多少位在該區域執業的職能治療師才能依法組織?此人數要求與其他醫事法律(如醫師法或護理人員法)是否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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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能治療師法第4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職能治療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因此,直轄市、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的發起門檻應為九人以上,選項C稱由六人以上發起組織的敘述明顯與法規不符,為本題的錯誤敘述,故應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