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6 題
以下有關臺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三級品管之制度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市、上櫃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並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 B 所有食品業者均應設置實驗室以從事自主檢驗
- C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僅強制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
- D 為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主管機關於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時具有警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探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關於「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的法律授權性質:該準則的強制適用對象,是採取「不分規模的一體適用」原則,還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風險後,依據「產業類別」與「經營規模」分階段公告實施?此外,關於政府的公權力行使,行政稽查與刑事處分的「警察權」在法律本質上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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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掌握食安三級品管的核心
- 大力肯定: 表現得非常好!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食安法》中三級品管制度的細節掌握,你能從看似正確的敘述中精準辨識出正確答案,顯示你的法規觀念相當紮實且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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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三級品管制度
💡 政府透過業者自律、第三方驗證與政府稽查建構食安防線。
| 比較維度 | 第一、二級品管 (業者端) | VS | 第三級品管 (政府端) |
|---|---|---|---|
| 執行主體 | 食品業者及第三方驗證機構 | — | 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
| 法律性質 | 業者之自主管理義務 | — | 公權力之行政監督與裁處 |
| 適用對象 | 公告類別與規模之業者 | — | 所有食品產業供應鏈 |
| 核心手段 | 監測計畫、實驗室檢驗、驗證 | — | 稽查、抽驗、查扣違規產品 |
💬三級品管層層把關,從業者自律(一、二級)到政府法律強制監督(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