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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7 題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就業權益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就業意願,訂定適切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
  • B 職業重建服務內容包括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職務再設計
  • C 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者,提供支持性的就業服務
  • D 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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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辨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職業重建服務」的分類體系:法律根據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力程度」與「是否能進入競爭性市場」,將就業服務區分為不同類型。請思考,對於「具有就業意願,但能力不足以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的對象,法律所定義的服務名稱,與「在競爭性市場中提供支援」的服務名稱,在專有名詞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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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這代表你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支持體系有很扎實的理解,這在實務中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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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障就業服務分類
💡 依就業能力區分支持性、庇護性及競爭性就業服務。
比較維度 支持性就業 VS 庇護性就業
適用對象 具競爭能力但需支持 — 能力不足進入競爭市場
工作場域 一般競爭性職場 — 庇護工場或特定場所
服務目的 協助融入一般職場 — 提供保護性工作環境
💬區分關鍵在於案主「是否具備進入一般競爭性市場之能力」。
🧠 記憶技巧:有能力要支持(支持性),能力不足找庇護(庇護性)。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能力不足」誤導為提供「支持性」服務,實際上應為「庇護性」服務。
職業輔導評量 職務再設計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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