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7 題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當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或心智障礙者,於司法偵查或審判時之權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B 偵查或審判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
- C 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
- D 專業人士於協助詢(訊)問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運用「國家保護義務」的觀念來思考:在處理涉及兒童、少年或心智障礙者的性侵害案件時,為了確保被害人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能獲得專業的身心支持與保護,法律對於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陪同的規定,應該是屬於行政機關可彈性決定是否執行的「裁量權」,還是為了落實弱勢保障而設定的強制性「法定義務」?請試著辨析法學用語中「得」與「應」在保護強度上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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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性侵害被害人於司法程序中之陪同規定,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規定,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選項B敘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完全違反了法條中「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的原則性強制規定,因此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關於其他陪同人員之權益,同法第18條亦有明文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綜合上述官方明文規範,選項B之內容確實與法條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