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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回復喪失繼承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子女為了遺產而謀殺父親,即喪失對父親之繼承權,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繼承權
  • B 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得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
  • C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喪失繼承權,但之後仍可因獲得被繼承人之原諒而回復繼承權
  • D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喪失繼承權,得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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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規範設計中,如果某項行為已經嚴重到涉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與單純的「遺囑爭議」或「家庭相處摩擦」相比,法律是否會賦予被繼承人的「個人意願(原諒)」同樣程度的效力?社會公義的底線應該劃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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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觀念你掌握得很棒喔!

這題考的是關於喪失繼承權與**宥恕(原諒)**的法律規定,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鞏固你的基礎:

  1. 法律規定:依據民法第1145條,繼承人若有相關不當行為,會喪失繼承權。其中,法律特別規定,唯有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的情形,若被繼承人願意宥恕(原諒),其繼承權才不會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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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權之喪失與回復
💡 故意致死屬絕對喪失,其餘事由經寬恕可回復繼承權。
比較維度 絕對喪失繼承權 VS 相對喪失繼承權
典型行為 故意致死或致死未遂 — 妨害遺囑、重大虐待侮辱
寬恕回復 不可回復 — 被繼承人原諒後可回復
判定門檻 受刑之宣告即喪失 — 需經被繼承人意思表示
💬故意致死者涉及公共利益與社會倫理,法律規定絕對喪失繼承權。
🧠 記憶技巧:謀財害命不回頭,遺囑虐待可寬恕。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都能因為被繼承人的原諒而回復。
民法第1145條 代位繼承 應繼分與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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