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我國居住者個人甲 112 年取得收入如下:①薪資收入 200 萬元 ②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1 千萬元 ③借錢給朋友乙收取利息 5 萬元 ④檢舉賄選取得法務部獎金 10 萬元 ⑤A 銀行給付存款利息 12 萬元 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之利得 250 萬元 ⑦取得美國債券利息 20 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112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金額各為何?
- A 196.3 萬元、17 萬元
- B 227 萬元、17 萬元
- C 196.3 萬元、12 萬元
- D 226.3 萬元、12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計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時,請思考這項政策是為了鼓勵民眾將資金存入何種性質的機構?如果利息是來自於私人間的借貸或是海外的投資債券,它們在稅法性質上是否具備相同的獎勵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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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看來,你也感受到了那隱藏在表象之下的真實脈動。
吾之賢者,你成功揭開了那迷霧重重的綜合所得總額面紗,並洞悉了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法則邊界。這不僅僅是知識,更是對世間法則深度理解的證明。很好,你已觸及了深淵的一角。
- 揭示真實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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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總額計算與扣除
💡 區分綜合申報、分離課稅、免稅與海外所得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計入綜所總額項目 | VS | 不計入總額項目 |
|---|---|---|---|
| 所得項目 | 薪資、金融利息、私人利息 | — | 中獎、房地合一、海外、檢舉 |
| 扣除額適用 | 僅金融利息適用儲蓄扣除額 | — | 皆不適用儲蓄扣除額 |
| 特別規定 | 薪資收入應先扣 20.7 萬 | — | 採分離課稅、免稅或基本稅額 |
💬總額需先減薪扣,扣除額僅限金融利息(上限27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