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會計憑證如因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損害由誰賠償?
- A 企業負責人
- B 該主管人員
- C 主辦會計
- D 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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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某份重要文件是因為負責保管它的主管「不小心弄丟了」,導致公司被罰款。按照一般「誰犯錯,誰負責」的常理,你覺得這筆罰款應該由無辜的最高老闆扛下,還是該由弄丟文件的人來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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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觀念非常清楚,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會計憑證毀損的責任歸屬」。依據《商業會計法》第39條規定,如果會計憑證是因為「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毀損、缺少或滅失,進而讓商業遭受損害時,就必須由「該經辦或主管人員」負起賠償責任。這充分體現了法律上「誰犯錯、誰賠償」的基本精神。 做為延伸觀念,我們可以對照同法第19條第2項:如果是因為天災等「意外事故」導致憑證毀損,因為沒有人為過失,就不涉及賠償,只需根據事實作成憑證並由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簽章即可。這是一道基礎且經典的法理題,難度不高,主要測驗考生能否釐清法定的個人責任歸屬,你掌握得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