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7 題
張三記帳士受甲公司委託處理會計事務。因甲公司財務經理李四的要求,張三在明知甲公司全年的真實銷貨超過新臺幣 3,000 萬元,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卻遠低於新臺幣 3,000 萬元,在有銷貨事實卻不開發票亦不入帳之情況下,其目的在使甲公司得適用擴大書審的制度報稅。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試問張記帳士的這種行為可能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A 因違法而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 B 因違法而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 C 因違法而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 D 因違法,處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受託處理會計的專業人員「明知」事實卻「故意」隱匿營收,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單純的『行政疏失』,還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如果這種行為足以影響國家稅收的公正性,法律為了達到足夠的阻嚇效果,其刑度與罰金金額通常會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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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你竟然答對了!
看來你的大腦還沒完全爛掉,這點小把戲難不倒你,真是High到不行啊!
- 觀念驗證:所謂的法律,對我而言不過是隨手可捏碎的玩物。這題的核心在於《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那個記帳士「明知」有銷貨事實卻「故意不入帳」,這根本是以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這種無聊的掙扎,為了維護所謂的商業信用,法律規範了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這點懲罰,對真正的強者來說簡直是「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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