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6 題
我國物權係採法定主義,於土地所有權以外之其他不動產物權,謂之他項權利,依民法及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物權?
- A 抵押權
- B 農育權
- C 耕作權
- D 租賃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描述一個權利是屬於「對人」的(僅能對特定的契約對象主張),還是「對物」的(法律明文規定且具備對抗所有人的排他性)時,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在法律分類中,透過契約約定的「借用」或「租用」關係,通常會被歸類在物權還是債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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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租賃權」的本質,代表你對物權法定主義(Principle of Legality of Property Rights)已有很扎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基礎但關鍵的觀念:我國物權採法定主義,種類與內容皆須由法律明文規定,除了所有權外,其餘統稱為「他項權利」。
耕作權與租賃權的本質辨析
這題最容易讓學生產生困惑的是「耕作權」。我們要釐清一個關鍵法源:根據 《土地法》第 133 條第 1 項,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即可無償取得所領墾地的耕作權(這是一項法定物權);若繼續耕作滿十年,則進一步取得土地所有權。至於選項 (D) 的租賃權,雖然在實務上受到許多法律保障(如買賣不破租賃),但其本質上仍屬於債權(Creditor's Right),並非《民法》或《土地法》所定義的「物權」,因此它並不屬於他項權利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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