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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就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 B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視為夫妻共有
  • C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 D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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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段法律關係中,雙方對於某件物品的所有權歸屬暫時無法提出證據時,法律是應該「直接斷定且不給翻案機會」,還是應該「先預設一個狀態,但允許日後有證據時再行主張」?哪一種邏輯比較符合對財產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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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民法》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定財產制中,財產的歸屬判斷是極為重要的考點,而你成功避開了法律用語中「推定」與「視為」的陷阱。

財產歸屬與法律擬制之別

根據《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若遇到所有權不明的情況,法律規定「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Presumed)為夫妻共有」。這裡之所以使用「推定」而非「視為(Deemed)」,是因為推定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來推翻;而選項 (B) 錯誤地使用了「視為」,這在法律效果上與條文意旨不符。至於選項 (A) 的敘述則完全正確,依據同條第 2 項,婚前財產在婚姻中產生的孳息,法律上確實直接「視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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