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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民法第 1031 條之 1 夫妻財產制中之特有財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在婚前取得之受贈物 A 屋,若贈與人甲父以書面聲明甲日後結婚時,該 A 屋為特有財產,則該 A 屋亦屬特有財產
  • B 夫或妻在家中共同使用的茶杯、桌椅等動產,非特有財產
  • C 夫是音樂家,則其演奏時所需之樂器為特有財產
  • D 夫或妻雖以受贈之特有財產之金錢購買不動產一筆,惟該受贈物狀態已變更,則該不動產非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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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某項資產「專屬於個人」的特殊性質(如受贈或職業必需品)時,如果這項資產只是變換了物理形態(例如從錢變成物,或從物換成錢),你認為法律會因為「外觀改變」就輕易撤銷它原本對個人的專屬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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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選出了 (D)!這題考驗對「特有財產」範圍與代位物概念的理解,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特有財產與其代位物

依《民法》第 1031-1 條規定,特有財產包含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必需物(如選項 C 樂器),及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之受贈物(如選項 A)。選項 (B) 共同使用物自然不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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