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屬於要物契約?
- A 消費借貸契約
- B 房屋租賃契約
- C 贈與契約
- D 合會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大部分的約定只要「雙方點頭答應」契約就成立了。但有一類特殊的約定,法律為了確保當事人是「認真的」,會要求必須等到「某樣東西實際交到對方手中」時,契約才算正式誕生。在日常生活中,哪一種約定如果只是「口頭說說」而沒有「實質撥款或交付物品」,會讓這個契約的性質變得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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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債法中「契約成立要件」的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民法中,多數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諾成契約),但少數契約則要求必須「交付標的物」契約才能成立,這就是所謂的「要物契約」(Real Contract)。
消費借貸的法律性質
根據 《民法》第 474 條 規定,所謂消費借貸(Loan for Consumption),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在本質上,消費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反觀選項中的房屋租賃(第 421 條)、贈與(第 406 條)及合會(第 709-1 條),在現行法架構下皆屬於諾成契約,只要雙方談妥,契約即告成立,後續的給付僅是履行義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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