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二 題
📖 題組:
依我國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及相關法令規定:(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營利事業符合那些條件時應將境外關係企業的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二)上述之豁免條件為何?
依我國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及相關法令規定:(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營利事業符合那些條件時應將境外關係企業的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二)上述之豁免條件為何?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上述之豁免條件為何?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的兩大豁免門檻:「實質營運豁免」與「微量豁免」。答題時除了點出標題,更須詳細展開實質營運的具體要件(固定營業場所、員工、消極性所得未達10%),以及微量豁免的防弊條款(全部 CFC 盈餘合計逾 700 萬元的例外規定),才能拿下完整分數。
小題 (一)
營利事業符合那些條件時應將境外關係企業的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的適用要件。解題時需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規定,將條件精準拆解為「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持股比例或控制力達標」以及「營利事業直接持股」等核心構成要件進行層次論述。
CFC 豁免認列條件
💡 受控外國企業符合實質營運或微量盈餘者,免將盈餘計入所得課稅。
| 比較維度 | 實質營運豁免 | VS | 微量盈餘豁免 |
|---|---|---|---|
| 判定基準 | 經營場所、員工、所得組成 | — | 年度盈餘金額大小 |
| 具體門檻 | 消極所得占比 < 10% | — | 當年度盈餘 ≤ 700 萬元 |
| 防弊限制 | 無特定合計額度限制 | — | 所有 CFC 盈餘合計須 ≤ 700 萬 |
💬兩者擇一符合即可豁免,旨在排除具商業實質及避稅利益微小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