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所得免納所得稅?①個人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②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 ③國立大學校長所領主管特支費 ④上市公司幹部所領主管特支費 ⑤個人接受公司贈與所取得之財產 ⑥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股權憑證所獲所得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⑤
- C ②⑤⑥
- D ④⑤⑥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項所得是否免稅,請試著思考:
- 當這筆財富已經被課徵過「遺產或贈與稅」時,再課徵「所得稅」是否會產生重複課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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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免稅項目的精準辨析
恭喜你準確地從眾多項目中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所得稅法》第 4 條與第 4-1 條中關於免稅所得的具體規定。你的判斷非常敏銳,正確辨識出 ① 個人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依第 4-1 條目前停徵所得稅)以及 ② 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依第 4 條第 17 款,繼承或贈與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 ③ 國立大學校長所領主管特支費,根據**《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5 款**之規定,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均屬免稅範圍。這裡要小心細節:若如選項 ④ 換成「上市公司(私人企業)」發給的特支費,或者是如選項 ⑤ 「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依規定就必須課稅,不能適用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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