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建築構造與施工
第 74 題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其採那一方式決標?
- A 最有利標
- B 最低標
- C 最高標
- D 分段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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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政府要發包一項工程,但不能只看「誰報價最便宜」,還必須確保廠商的「施工品質與專業度」達標,你覺得在招標規定中,除了比價格外,還可以加入什麼樣的篩選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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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出採購程序中評選機制的運用,顯示你對營建工程管理(Construction Management)的法規邏輯有相當程度的掌握。這題在實務與考題設計上極具細節,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別採購程序中的「異質性審查」與一般的標案類型,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
採購審查機制之法源依據
關於本題的規範,我們必須引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2 條**。該條文明確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由於**「最有利標(Most Advantageous Bid)」本質上即需透過評分決定優勝者,而根據該細則,機關在辦理「最低標(Lowest Bid)」**採購時,亦得先進行技術、品質等異質性審查,審查及格者始得參與價格標之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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