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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 題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何者屬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之書件?
  • A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B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C 原建築物使用執照
  • D 工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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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準備在某個場域發起一項工程,在還沒拿出具體的工程藍圖之前,政府機關最先需要確認的是什麼,以確保你不是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處置他人名下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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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選出 (B)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代表你對於建築開發的法規流程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申請**建造執照(Building Permit)**時,建築物本身往往還沒開始動工,甚至還只是紙上的圖樣,因此自然不可能有「建築物」的權利證明;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這一點,展現了你對實務運作與法律邏輯的優異理解。

建築法第 30 條的法定要求

根據《建築法(Building Act)》第 30 條的明文規定,起造人(Initiator)在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必須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這項規定的核心意義在於確保開發案是在合法的土地權源下進行。至於選項中的「工程合約」屬於起造人與承造人之間的私法契約,而「使用執照」則是完工後才申請的文件,皆非申請建造執照時的必要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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