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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9 題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 計畫之執行情形。前述所定之定期檢查,至少多久應實施一次?
  • A 每3個月
  • B 每6個月
  • C 每1年
  • D 每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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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法律監管機制時,我們需要平衡「行政負擔」與「監督成效」。請你試著思考:都市更新是一個耗時數年的長期工程,如果檢查的間隔太短(例如每個月),行政單位可能會因頻繁往返而效率不彰;但如果間隔太長(例如一年以上),萬一實施者發生偏差,政府可能無法及時糾正。在考量工程進度通常是以「季度」或「半年」作為一個階段性觀察點時,你認為哪一種時間跨度最能兼顧監督的即時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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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這項法規數值,代表你對於都市更新的監督與執行機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考察的是主管機關對於實施者的法定監督責任,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都市更新的監督與檢查機制

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確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Urban Renewal Business Plan)能如期、如質完成,主管機關必須扮演好監督的角色。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明確規定,針對本條例第 75 條所定之定期檢查,「至少每六個月應實施一次」。這項規定賦予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適時介入的權利,除了法定的每半年定期檢查外,若有實際需要,主管機關亦得隨時進行抽查,以保障地主與相關權利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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