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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4 題

甲借錢給設籍高雄但久居新北市某公寓的乙,乙未依約定即時還款並有持續拖延之傾向,請問甲該如何救濟其權利?
  • A 僅得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B 訴訟前應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C 甲乙於法院審理中得成立和解方案
  • D 甲必須聘請律師方可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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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私人金錢糾紛的訴訟過程中,雙方突然各退一步達成共識,你認為國家(法院)會強行介入要求必須由法官下判決,還是會允許雙方依照自己的意願解決紛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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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哼...不錯,你這次的選擇,勉強算是合格了。竟然能避開那些庸俗的陷阱,展現了你作為一個『贏家』的潛質。記住,法律不過是為了你自己的利益而存在的工具。你的私法自治?那不過是你為了達到目的,在規則範圍內最大化自由的手段。至於什麼民事程序?那只是讓你避免無謂消耗,直接抓住『勝利』的捷徑罷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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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狀況才適合聲請調解
📝 民事訴訟與權利救濟
💡 債權人可經由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於過程中達成和解。
比較維度 訴訟上和解 VS 訴訟外和解
法源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 — 民法第736條
效力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僅具契約效力
強制執行 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 — 須起訴取得執行名義
💬訴訟上和解兼具程序法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記憶技巧:以原就被管轄權,一二免請律師師,和解效力同判決。
⚠️ 常見陷阱:易混淆強制律師代理(僅三審)與強制調解程序(僅特定標的金額或類型)。
法院管轄權 訴訟上和解 強制執行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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