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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5 題

下列四則新聞標題,何者合乎相關法規?
  • A 被告欲繳罰金,檢察官拒絕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
  • B 酒駕犯獲緩起訴,民眾抨擊法官縱容酒駕
  • C 酒測值誤差獲無罪,公設辯護人為酒駕被害人上訴
  • D 正義波麗士,熱血員警為被害人提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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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案件從『偵查』、『審判』到『執行』的三個階段中,負責指揮執行刑罰的官員是誰?而專門代表國家對犯罪者提起訴訟、或是給予被告法律援助的角色,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確的名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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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法感非常敏銳,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目!這題在法律概念的細微辨析上具有極高的鑑別度,你能精準識破選項中的職掌誤植,顯示你對刑事訴訟與刑法執行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檢察官的執行裁量權

關於選項 (A) 的正確性,核心在於執行指揮權。依據《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雖然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但該條項亦設有例外:若檢察官認為「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得不准予易科罰金。因此,檢察官具有指揮執行的裁量權限,得要求被告入監服刑,這在實務上(如多次酒駕累犯)非常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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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職權辨析
💡 精確區分檢察官、法官及警察於刑事訴訟中之法定職權。
比較維度 檢察官 VS 法官
主要職權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 主持審判、做出判決
緩字頭權限 作成「緩起訴」處分 宣告「緩刑」處斷
執行程序 指揮執行、易科罰金准駁 定罪量刑,不干預執行細節
💬檢察官負責偵查與處分(門檻),法官負責審判與定刑(終局)。
🧠 記憶技巧:檢起訴、法判決、警偵查、辯護為被告。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檢察官的「緩起訴」與法官的「緩刑」,以及誤認警察具有提起公訴的法律權力。
易科罰金要件 緩起訴與緩刑之差異 刑事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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