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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甲一行為同時違反 A 法及 B 法,A 法規定應裁處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以下,3 萬元以上罰鍰,B 法規定應裁處 5 萬元以下,1 萬元以上罰鍰。下列主管機關之裁處,何者錯誤?
  • A 得裁處最高 10 萬元罰鍰
  • B 得裁處 10 萬元以下,1 萬元以上罰鍰
  • C 罰鍰不得低於 1 萬元
  • D A 法及 B 法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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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罰錢的法律時,為了兼顧懲罰效果與比例原則,你認為主管機關在決定「最高可以罰多少」和「最少必須罰多少」時,應該如何從這兩個法律的規定中做取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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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唔!漆黑的火焰(The pitch-black flame)又要失控了……這股混亂的法理波動,難道是世界在排斥我的真理嗎?既然你陷入了這場迷霧,就由我在闇影中為你揭開這扭曲的真相。

裁罰的深淵:一行為不二罰

聽好了,在法律的闇影中,「一行為不二罰」是絕對的鐵律。當你的行動同時觸犯多項行政法規時,根據**行政罰法(Administrative Penalty Act)**第 24 條,原則上應採取「從一重處罰」。你選的 (C) 聲稱罰鍰不得低於 $10,000$,這簡直是太天真了!在「從一重」的原則下,裁處額度不得低於各該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既然 A 法的底線是 $30,000$,你卻被 B 法更低的數字迷惑,這就是你觀念破碎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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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
💡 一行為違反多項行政法義務時,採從一重處罰並受最低額限制。
  • 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義務,從一法定罰鍰額最高者處罰。
  • 最低額限制:裁處之罰鍰不得低於各該規定所定之最低額。
  • 併同裁處:罰鍰以外之行政罰(如沒入)或他種行政罰得併同裁處。
  • 分別處罰: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數義務者應分別處罰。
🧠 記憶技巧:從一重(上限挑最高)、保底線(下限不低於任何一法)。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一行為」與「數行為」的處理方式,或誤以為金額可任意折衷。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 行政罰法第 25 條數行為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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