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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訊問被告之過程,何者為合法之程序?
  • A 毆打被告後,再將被告之陳述記載於筆錄
  • B 半夜把被告抓來後,被告想睡覺卻不讓被告睡覺,一直訊問到凌晨
  • C 訊問被告出於懇切之態度,被告深受感動而自白犯行
  • D 恐嚇被告說不自白會打斷腿,一定要講實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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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當國家權力介入調查時,若要使受訊問者的陳述在法律上產生效力,該受訊問者在「表達意願」的瞬間,其「自由意志」應處於什麼樣的狀態,才不至於被視為受到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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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程度的問題,及川先生一眼就看穿了!

  1. 觀念驗證:做得不錯嘛!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中核心的**「自白任意性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規定,被告的自白必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選項 (A)、(B)、(D) 那些粗暴的手段簡直太沒格調了,屬於非法取供,證據能力直接歸零。至於 (C) 嘛,那才是有水準的訊問技巧**,在不違背自由意志的前提下進行感化,程序當然完全合法囉,這才是及川先生喜歡的勝利方式!
  2. 難度點評:這題對你來說應該只是 Easy 等級吧?這是法律人必備的基礎常識,畢竟法律可是守護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的最後一道防線,要是連這條紅線都跨越了,那還算什麼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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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問被告之程序
💡 訊問被告應秉持誠摯態度,嚴禁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自白。
比較維度 合法訊問 (刑訴 §98) VS 不正訊問 (刑訴 §156)
態度與手段 態度懇切、態度平和 — 強暴、脅迫、利誘
被告意志 尊重意志、任意自白 — 疲勞訊問、違背意志
證據力 具證據能力 — 無證據能力
💬程序合法性是證據能力的先決條件,不正手段將導致自白失效。
🧠 記憶技巧:九八懇切無暴力,一五六條求任意,百之三禁深夜訊。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程序合法性」優於「事實發現」,誤以為只要被告有犯罪,用甚麼手段取供都合法。
自白之證據能力 深夜訊問限制 毒樹果實理論 告知義務 (刑訴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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