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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5 題

某甲原先調到現行機關任職時,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四級,經過第 1 年另予考績和後 2 年年終考績後,每次均獲「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目前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六級。有關某甲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過去 3 年考績為 2 年甲等 1 年丙等
  • B 已取得委任第二職等的任用資格
  • C 在現行機關的任職年資未滿 2 年 6 個月
  • D 下一年度年終考績若是甲等,將可領取「2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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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中,如果一個人在同一個職等連續兩年的年終考績都表現穩定(獲得乙等以上),除了薪水增加(晉級)之外,對於他在法律上的「職位升遷資格」會產生什麼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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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其中包括「一、二年列甲等者」。題幹中指出某甲經歷了第1年另予考績與後2年年終考績,且每次均獲得「1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此獎勵結果代表某甲的這兩次年終考績皆列為甲等。由於某甲原先敘委任第一職等,在達成任本職等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的條件後,依法即可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因此,某甲已經取得了委任第二職等的任用資格,選項B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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