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5 題
性別平等工作法有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 2 年
- B 子女 4 歲前均可申請
- C 申請之受僱者性別不限制
- D 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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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策邏輯思考:國家設計此制度是為了平衡「家庭照顧」與「經濟生產」。若以幼兒發展階段來看,孩子通常在幾歲左右會開始進入幼兒園等銜接體系,進而降低父母全天候在家照顧的必要性?法律又該如何設定這個「時間點」,才能在勞工育兒需求與企業人力穩定之間取得公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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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法律細節
- 觀念驗證: 表現優異!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選項 (B) 誤植為「4 歲」,故為錯誤描述。其餘選項:(A) 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C) 法律保障平權不限性別;(D) 申請門檻為任職滿 6 個月,均符合現行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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