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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5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規定,下列有關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 B 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
  • C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第二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
  • D 依同條例第5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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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的層級分工:當一個國家的中央部會核准了某項地方土地權利變動後,基於地方自治管理與地政資料的維護,該決定通常會先交給哪一個層級的政府機關,再由其正式對轄區內的民眾進行公告與個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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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撤銷或廢止徵收之錯誤敘述,正確選項為D。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由此可知,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的對象是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後續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價額與發還土地等事宜。選項D敘述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原案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 撤銷或廢止徵收程序
💡 撤銷或廢止徵收之發動、審查及核准後之通知權責劃分。

🔗 撤銷或廢止徵收行政流程

  1. 1 程序發動 — 需地人報請中央申請,或地主向地方政府請求
  2. ↓
  3. 2 機關審查 — 地方政府會同需地人及相關機關審查後報中央
  4. ↓
  5. 3 中央核准 — 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撤銷或廢止
  6. ↓
  7. 4 通知公告 — 中央通知地方政府後,由地方政府通知地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撤銷(自始不應徵收)與廢止(後續無徵收必要)之定義區分。
🧠 記憶技巧:需地人報中央,地主求地方;審查在地方,通知找地方。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核准機關」即為「通知機關」,實際上中央核准後係交由地方政府執行通知及公告。
土地收回權 徵收補償費返還 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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