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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之程序?
  • A 分區調查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價格
  • B 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 C 公告地價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 30 日
  • D 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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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行政流程的「生命週期」來思考:在一項涉及法律效力的定價過程中,『幕後的數據採集與分析』與『對大眾產生法規效力的公告程序』,通常在法律條文中會被歸類為同一個法定階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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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平均地權條例中規定地價程序的了解。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將各選項與前述法定程序進行比對,選項 B 所指的劃分地價區段與估計區段地價並提交評議、選項 C 的公告及申報地價期限三十日,以及選項 D 的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皆分別符合法條中第二款、第四款與第五款的正確規範。而選項 A 所稱之「分區調查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價格」,與法條第一款明定的「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內容不符,法定程序特別強調調查對象為「最近一年」的「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並非泛指一般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價格。因此,選項 A 不屬於該條所定之程序,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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