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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7 題

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下列何者會同關係機關核定?
  • A 審計機關
  • B 主計機關
  • C 業務機關
  • D 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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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機關內部對於「這筆帳該誰記」或「這項業務是否算會計範圍」產生爭議時,為了確保全國各機關的制度統一且具備專業監督性,你認為應該由「負責執行業務的機關」自行決定,還是由「專門掌管全國制度規範、預算與統計的最高主管機關」來裁定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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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會計組織職能與權責歸屬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這在學習會計法規時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

權責劃分的法理基礎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釐清「誰有權決定會計事務的邊界」。根據**《會計法》第 94 條的明文規定:「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主計機關(Budgetary Agency)**會同關係機關核定。」在政府體制中,主計機關負責綜理歲計、會計及統計工作,因此涉及會計事務範疇的認定,自然是由主計機關掌握最終的核定權。這項規範能確保各機關在執行業務時,會計職能的獨立性與專業性不被模糊,進而強化內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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