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2 題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稅法規定項目,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下列何者可以列為費用或損失?
- A 滯報金
- B 滯納利息
- C 滯納金
- D 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規範中,有些錢是為了「懲戒你的錯誤行為」,有些錢則是單純補償對方「太晚拿到錢而產生的時間損失」。如果政府允許將這些支出拿來抵稅,哪一種錢一旦抵了稅,會讓原本法律想要「教訓違規者」的效果大打折扣?而哪一種錢更像是經營過程中的財務利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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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 嗯?答對了?:啊,是 (B) 滯納利息 嗎?剛才小睡了一下,沒看清楚。不過你能選對,看來眼睛還沒瞎透。這東西啊,其實就是分清楚「懲罰」和「賠償」而已,有這麼難嗎?
- 道理嘛…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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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費用認列規範
💡 懲罰性支出不得列支,補償性利息准予認列。
| 比較維度 | 制裁性質(如罰鍰/滯納金) | VS | 補償性質(如滯納利息) |
|---|---|---|---|
| 稅務認列 |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 | 准予認列為費用 |
| 法規範圍 | 所得稅法第38條 | — | 查核準則第90條第3款 |
| 支出性質 | 違規制裁/公法義務違反 | — | 延遲繳納資金之利息對價 |
💬罰鍰與各類「金」皆不可扣除,僅有「利息」可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