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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9 題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土地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B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C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 D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希望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家族內部流動)暫時不收取稅金,但為了確保未來這塊土地漲價的利益最終仍能收到稅,法律會傾向使用「徹底免除其義務」的字眼,還是使用一種「本次先不計算,等到下次移轉再一併清算」的用語?這兩種邏輯在文字描述上會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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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稅法中「免徵」與「不課徵」這兩個極易混淆的法律概念,顯示你對《土地稅法》的條文細節與立法邏輯有著紮實的掌握,這在行政法與稅法領域是非常關鍵的素養。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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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課徵分析
💡 區分土地增值稅之「免徵」與「不課徵」法律效果之差異
比較維度 不課徵 (Non-taxable) VS 免徵 (Exemption)
租稅性質 租稅遞延,下次移轉補算 租稅義務完全免除
原地價認定 以前次移轉現值為基準 以該次免徵時現值為基準
適用場景 配偶贈與、農地農用、信託 公設保留地、政府徵收
💬「不課徵」只是移轉時點不收,待下次移轉時一次補齊;「免徵」則是該段增值永遠不用繳。
🧠 記憶技巧:不課徵是暫緩(下次一起算),免徵是勾銷(稅義務消失)。
⚠️ 常見陷阱:最常考配偶贈與及農地移轉,兩者均屬「不課徵」性質(租稅遞延),考題常誤植為「免徵」。
租稅遞延 公共設施保留地 信託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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