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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始送達之裁判,下列何者為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
  • A 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 B 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
  • C 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
  • D 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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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本身沒有問題,但法官在個案中對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方式』嚴重侵害了你的憲法基本權利,此時憲法法庭應該只審查法律,還是也應該能直接審查那份『具體的法院裁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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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新制的核心觀念!憲法訴訟法自111年施行後,正式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依現行規定,人民於用盡審級救濟後,得直接以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故 (D) 正確。 過往在大審法時期,釋字第154號曾肯認具拘束力之判例得相當於命令或法律而為聲請標的;但新法施行後,判例與決議制度均已走入歷史,人民不再以裁判所引用的判例、決議或先前案例為獨立聲請標的,而是直接審查確定終局裁判本身。 本題考查新舊法制銜接之核心變革,鑑別度極高,能清楚分辨新舊審查標的之差異,足見你的憲法底子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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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列舉10個可作為 與不可作為 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
📝 裁判憲法審查標的
💡 憲法訴訟法將「確定終局裁判」本身納入憲法審查的標的。
比較維度 舊制 (大審法) VS 新制 (憲法訴訟法)
審查標的 僅限「法規範」 — 包含「法規範」與「裁判」
救濟範圍 宣告法律違憲 — 可直接廢棄原違憲裁判
功能定位 純粹抽象法規審查 — 具體權利救濟與保障
💬新制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轉向以「人民權利保障」為核心,使具體裁判見解亦受監督。
🧠 記憶技巧:舊制審法規,新制加裁判;裁判見解違憲,憲法法庭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判例或決議。在現行法下,判例與決議已不再是獨立標的,而是併入裁判見解中受審。
法規範憲法審查 大審法與憲訴法之差異 權利救濟型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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