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制] 刑法
第 三 題
三、甲向乙承租店面,約定租金為每月 1 萬元,期限 1 年,並依一般制式不動產租約而簽訂店面租約一式二份,甲、乙各自收執一份。未料半年後,甲、乙兩人因故發生租約爭議,乙這時才發現已遺失自己收執的租約,乙擔心未來的訴訟風險,未得甲之同意,而私自製作甲、乙簽名其上的租約一份,其內容完全相同於已經遺失的租約。請問乙的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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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刑法偽造文書罪的核心區分:「有形偽造(名義人真正)」與「無形偽造(內容真實)」。解題關鍵在於探討:無製作權人未經同意,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與原件完全相同」的文書,是否符合刑法第210條「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客觀要件?答題時應以三階層架構切入,著重論證「文書名義專用權」的侵害及衍生之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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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無製作權人未經同意,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真實(與原件相同)」之文書,是否符合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中「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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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私文書之認定
💡 偽造文書罪保護「名義真正」,內容是否真實不影響犯罪成立。
| 比較維度 | 內容真實性 | VS | 名義真正性 |
|---|---|---|---|
| 刑法保護地位 | 非第210條之核心 | — | 偽造私文書罪核心法益 |
| 冒名製作後果 | 內容雖對仍屬偽造 | — | 冒用他人名義即屬違法 |
| 對法律責任影響 | 無阻卻違法事由 | — | 構成要件該當 |
💬偽造罪重在「名義」之授權與信用,而非單純檢驗內容是否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