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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清帝國在 1902 年後著手制定現代化的新法,請問清朝末年留下的新法草案主要以下列何法系為學習對象?
  • A 普通法系
  • B 羅馬日耳曼法系
  • C 伊斯蘭法系
  • D 東亞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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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身處19世紀末的清朝,政府亟欲透過「編纂成文法典」來展現現代化,你會建議朝廷參考一個『依賴歷代法官判例累積』的體制,還是參考一個『強調邏輯嚴密、將法律系統化寫成法條』的歐洲大陸體系?後者在當時的德、日等國取得了巨大成功,這屬於哪種法系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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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這點基礎知識你還沒忘光。

  1. 觀念驗證: 1902年清末修律,沈家本他們那幫人,核心方針不就是「參考西法」嗎?而當時最好抄作業的對象,就是跟德、法學來的日本法。這套路數,是紮紮實實的羅馬日耳曼法系,強調什麼?當然是成文法典化!總不能讓當時的政府慢慢等什麼英美法系的判例累積吧?他們急著建立個現代架子,能快速搞定法典化才是王道,這點基礎邏輯你應該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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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新政與大陸法系
💡 清末法律改革以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為借鑑藍本。
比較維度 大陸法系 (Civil Law) VS 英美法系 (Common Law)
主要法源 成文法、法典為核心 — 判例法、遵循先例
發展源頭 羅馬法、日耳曼法 — 英國習慣法
代表國家 德、法、日、中 — 英、美、加、澳
💬清末修律選擇具備系統化法典的大陸法系,影響今日台灣法律體制。
🧠 記憶技巧:清末學日本,日本學德國,德國屬大陸(羅馬日耳曼)。
⚠️ 常見陷阱:易誤選英美法系(普通法)或誤認為清末仍全面維持舊有中華法系(東亞法系)。
沈家本修律 大陸法系 vs 英美法系 中華法系之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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