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
- B 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 C 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 D 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概念中,如果兩個人對同一個債務負擔「連帶」責任,這與一般「先找債務人,找不到再找保證人」的先後順序相比,對債權人而言在「請求順序」上會有什麼樣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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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民法債編中「保證契約」的精準理解。
-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區別。依據我國民法實務與法理,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因此不享有**民法第 745 條規定的「先訴抗辯權」。選項 (A) 提到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這在一般保證成立,但在「連帶保證」則是錯誤的,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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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例如時效消滅),保證人(甲)自然都能主張。
請你解釋"抗辯權" 還有"主張"這兩個詞的解釋。
在民法上一定會有連帶保證人嗎?也會有保證人,或是單存是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債務關係嗎?
連帶保證之效力
💡 連帶保證人負連帶責任,喪失先訴抗辯權,且具高度從屬性。
| 比較維度 | 普通保證 | VS | 連帶保證 |
|---|---|---|---|
| 先訴抗辯權 | 享有(民法 745) | — | 喪失(實務見解) |
| 清償順序 | 債務人先,保證人後 | — | 無分先後,可直接請求 |
| 抵銷權主張 | 得主張主債務人之抵銷 | — | 得主張主債務人之抵銷 |
💬兩者最大差異在於「先訴抗辯權」的有與無,連帶保證之擔保力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