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憲法本文關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保障,係於何一章節中規定?
- A 地方制度之省
- B 地方制度之縣
- C 基本國策
- D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不只是在規範政府機關的『組織層級』或『權力分配』,而是想表達國家對特定群體長遠的『關懷義務』與『發展方針』時,你認為這類帶有『理想藍圖』性質的規定,最可能被收錄在憲法的哪一類篇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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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國策的體系定位
恭喜同學精確掌握了憲法本文的章節架構!在地方特考三等的法學知識考科中,對於憲法各章節定位的熟悉度,是建立法理邏輯的基礎,你能迅速鎖定正確選項,代表對憲法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這題的核心在於憲法第 13 章**「基本國策」**。在該章第六節中,特別針對邊疆地區進行規範。根據憲法第 168 條規定:「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這項條文確立了國家對於少數民族與邊疆地區的特別保障義務,將其視為國家生存發展的基本原則,而非單純的權限劃分或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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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疆民族地位保障
💡 邊疆民族地位保障條文位於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六節。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8 條:國家應保障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9 條:扶助邊疆民族教育、醫療、經濟。
- 邊疆民族保障歸類於第 13 章「基本國策」之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