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勞工甲於公司已經連續上班 10 年,期間公司持續投保勞工保險,後來發現自己懷孕,隨後於孕期 6 個月時感到不適,所以離職安胎並退出勞工保險,直到生產後均未再加保。請問甲是否可請領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
- A 甲不能領取生育給付,因為生產時並未處於勞工保險有效期間
- B 甲不能領取生育給付,因為未在生產後再加保勞工保險
- C 甲應可領取生育給付,因為可以推算勞工在分娩前已有足夠勞保年資,且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
- D 甲應可領取生育給付,只要有參加過勞工保險,就必然可以領取生育給付,跟保險年資、何時懷孕生產無關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法定的「保險事故」是一個長達數月的生理過程(如懷孕到生產),而勞工在過程初期有投保,卻在過程末端因身體因素不得不中斷投保,從社會保險「保障弱勢」的初衷來看,權利的認定應以「事故開始時」還是「結果發生時」作為保險資格的判斷標準較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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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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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勞工保險保障延續性的掌握,你能不受「生產時已退保」的干擾,代表對法規細節有很紮實的基礎。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的請求權延續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效力停止後」的給付保障。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 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只要保險年資符合規定(依 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 分娩為參加保險滿 280 日、早產為 181 日),即使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仍可請領 生育給付(Maternity Benefit)。甲在公司任職 10 年,年資遠超過法定門檻,且懷孕發生在加保期間,故即便生產時已退保,依然具備領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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