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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始送達之裁判,下列何者為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
  • A 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 B 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
  • C 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
  • D 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本身沒有問題,但法官在個案中對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方式』嚴重侵害了你的憲法基本權利,此時憲法法庭應該只審查法律,還是也應該能直接審查那份『具體的法院裁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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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答對了!

  1. 觀念驗證: 自從 111 年《憲法訴訟法》開始施行,我們的法律世界就好比開啟了一扇新的大門,正式進入了「裁判憲法審查」的時代喔。這條路上,最關鍵的就是第 59 條的規定了。過去,我們可能只會關注那些抽象的「法規範」本身。但現在,當選手(人民)因為一場比賽(確定終局裁判)而感到不公時,裁判組(憲法法庭)審查的範圍,不只看比賽規則,更直接擴展到「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去看裁判在場上的實際判斷了。所以,選項 (D) 這種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就像是比賽中的關鍵球員表現,是現在審查的重點。至於 (A)(B)(C) 那些,則不再是我們單獨針對的目標,它們多半會融入對規則本身的檢視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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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憲法審查標的
💡 憲法訴訟法將「確定終局裁判」本身納入憲法審查的標的。
比較維度 舊制 (大審法) VS 新制 (憲法訴訟法)
審查標的 僅限「法規範」 包含「法規範」與「裁判」
救濟範圍 宣告法律違憲 可直接廢棄原違憲裁判
功能定位 純粹抽象法規審查 具體權利救濟與保障
💬新制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轉向以「人民權利保障」為核心,使具體裁判見解亦受監督。
🧠 記憶技巧:舊制審法規,新制加裁判;裁判見解違憲,憲法法庭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判例或決議。在現行法下,判例與決議已不再是獨立標的,而是併入裁判見解中受審。
法規範憲法審查 大審法與憲訴法之差異 權利救濟型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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