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 B 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 C 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
- D 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不同的政策目的(例如:處罰犯罪 vs. 催討欠稅)而必須暫時限制人民的身體自由時,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這兩套「達成目的之程序」時,必須像複製貼上一樣完全相同,還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本質而有所調整?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憲法保障與行政執行程序的高度敏銳度。
- 觀念驗證: 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是行政執行法中的里程碑。其核心在於釐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詳述ABD錯誤之處
釋字588:行政管收
💡 管收涉及人身自由限制,須遵守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與法院保留。
| 比較維度 | 刑事羈押 | VS | 行政管收 |
|---|---|---|---|
| 規範目的 | 確保追訴、審判、執行 | — | 強制履行公法金錢義務 |
| 決定機關 | 法院裁定 | — | 法院裁定 |
| 憲法第8條 | 完全適用 | — | 功能性適用 |
| 程序嚴謹度 | 最高度嚴謹程序 | — | 視性質採正當程序 |
💬兩者雖目的不同,但限制人身自由均須貫徹「法官保留原則」。